1.依據會計師查核證助務表想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就客户之財務表是否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編製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告書。
2.提供閱讀報表者,該公司之股東及董事、政府機構、金融機構及債權人等之參考。
1.為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相關法令規定:
公司資本額達中蟲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
<目前經濟部規定為三萬元),其財務報表除公營事業外,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3.融資簽證:
借款授信額度達特定金額以上,行要求提供會計師簽證報
告為財務狀況評估依據。
4.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簽證: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公開發行公司簽證及證券交易法第63條證券商財務簽證
5.學校機關財務簽證:
依私立學校法第64條規定,高中以上私立學校之財務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6.客戶委誌之項目簽證:
例如投資評估、工程投標等
公司法第20條
1.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告書、財務表及盈餘芬派或虧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意或股東常會承認。
2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男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3.第一書表,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或第二項規定時,各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妨礙、拒絕或規避前查核或屆期不申報時,各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錢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之規定
經濟部90年12月12日經(90商09002262150號函,依據公司法第20條第2規定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銀行借款達新台幣3,000萬以上應財務簽證規定
營利事業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總授信歸戶金額(授信種類包括一般放款、遠期信用狀及保證款,並包括申請中金額在內)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財務表應先經會計師簽證。此規定自70年4月1日起分段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