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簽證

資本簽證

係依據工商登記之資本額查核簽證辦法,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就客戶之財務報表是否繳足增資之股本或減資情形實施查核,並就查核結果提出查核報告書·簡言之,所資本簽證就是指企業的資本達到一定數額時須會計師簽證此項資本簽證查核報告書,提供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使用

公司登記最低資本額規定依97年4月24日經商字第09702407950號函示內容為:
1修正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高憋二十五萬元
2.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為新毒五十萬元,並自即日生效
但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經濟部已研議修正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刪除有關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總額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之規定,亦即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該修正草案業於98年1月22日經行政院院會審議通過·但目前上述新制度已於98年4月25日正式施行
即使公司資本已無最低限制,但公司設立之資本仍須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認定足敷設立成本,登記機關才會准予登記
各公司行號資本簽證之比較:
  • 有限公司
會計師簽證
存款證明
  • 行號(合夥)
50萬以上-會計師簽證
  • 股份有限公司
會計師簽證
存款證明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