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51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第一項六款(類)
 
主旨:
核定「九十七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
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 :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
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
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
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蛋雞、
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茸、乳鴿)
,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
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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