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營業人以設備作價認購他公司增資發新股,核屬銷售貨物行為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23台財稅字第09804510720號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三十二條
關係法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十八條
主旨:
一、營業人以設備作價抵繳認購他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股款,核屬
銷售貨物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32條第1項
前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設備或取得新股之
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被投資公司。
二、本部90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2722號令中「應依營業稅
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依營業稅法
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時價認
定銷售額」文字修正為「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18條規定,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
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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