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訂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日期文號:財政部98.9.3台財稅字第0980490043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 八 條
主旨:
一、訂定「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並自即日生效。
二、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附件: 09804900430令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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