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日期文號:財政部98.1.20台財稅字第0980450201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二款(類)
主旨:
核定「97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
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
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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