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第5目「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貨物」範疇之規定 

廢止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第2條第4款第5目「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貨物」範疇之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8.6.22台財稅字第09804543890號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
關係法令: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之1
主旨:
本部93年7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5261號函有關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第2條第4款第5目「其他供商業使用之貨物」範疇之規定,
配合前開辦法第2條條文於98年5月27日修正發布,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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