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日期文號:財政部98.5.22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二十一條
 
主旨: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
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
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
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
商得代為報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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