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核釋採非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5條第5項規定。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年7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859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第 五 條,所得稅法第 二十三 條
主旨:
一、依據98年5月27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
98年5月1日修正之第5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自99年度施行。
所稱年度,於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指同法第23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27條所規定之會計年度。
二、本部74年5月15日台財稅第16007號函,自本令發布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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