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以下是引用片段:
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日期文號:財政部98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4930號
主旨: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附件: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修正條文
第二條 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免予處罰:
一、每案應處罰鍰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

二、營利事業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
1、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
前,已提出檢舉或已取得該進項憑證者;
2、於稽徵機關發現前,已誠實入帳,且能提示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
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

三、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開立銷售憑證交付買受人,在未經
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 已自動
補開、補報,其有漏稅情形並已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四、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時,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在未經
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
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
利息。
第十五條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漏稅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免予處罰:
一、每期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二千元以下者。
二、海關代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其所漏稅額在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
使用電磁紀錄媒體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三、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四、 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及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五、 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者,免予處罰。
六、 開立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開立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少報之銷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七、 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五以下者,免予處罰。
八、 接收電子發票之份數占該期申報進項統一發票總份數之比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之營業人,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百分之七以下,除符合前款規定者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九、 申報書短報、漏報銷售額,致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時檢附之統一發票明細表並無錯誤或短、漏載者,按所漏 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十、 營業人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於每期或每年度最後一期按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稅額時,因計算錯誤,致短報、漏報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十一、
申報進口貨物短報或漏報完稅價格,致短報或漏報營業稅額,而申報進口時依規定檢附之相關文件並無錯誤者,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之罰鍰。但報關人主動向海關申報以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進口貨物之案件,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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