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日期文號:財政部98.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
法律依據:所得稅法 第四條之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七條
關係法令:所得稅法 第四十二條,所得稅法 第六十六條之九

主旨: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
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
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
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
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
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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