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來台參展或商務活動 消費支出將可退稅

 
外商來台參展或商務活動 消費支出將可退稅

行政院日前審查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
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於一年內從
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包括出差、考察、市場調查、舉辦招商、行銷說明
會等),其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者,得基於互惠原

則申請退稅。財政部亦表示,未來此修正草案經立法院通過實施後,我國營業人
於互惠之對方國家從事相同活動所支付加值型營業稅,亦得申請退稅。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