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除補稅外仍需處罰

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其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補徵營業稅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或”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在辦理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中,有不少營業人因向非實際交易對象取得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營業稅之案件,這些營業人嗣後申請復查時皆主張有進貨事實,但不知其交易對象為非實際交易者,要求其減輕或免予處罰;惟除少部分營業人能提示相關支付價款證明文件,證明其取得之進項憑證確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得免予補稅處罰外,其餘大部分案件,因為能提示其與所取得進項憑證之營業人間卻有交易事實之證明文件而遭駁回。
特別呼籲營業人於進貨時,應依規定去得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切勿因疏忽而取得不合法進項憑證,經稽徵機關查獲被補稅處罰。
文章出處:財稅法令半月刊/財稅法令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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