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稅合一制實施後,稽徵機關退還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所得稅款時,有無限額規定?

 稽徵機關退還營利事業經復查,或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確定應退稅款時,
應就退稅時營利事業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為限,其未退還部分可留抵營利事
業以後年度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又為確定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餘額,稽徵
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退還營利事業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所得稅款時,
應通知營利事業依限提示退稅時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資料,營利事業未依限
提示或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在其餘額內退還。
(所得稅法第100條第3項)
(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9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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