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免辦暫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9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
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 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
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
三、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
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四、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 至6月份原
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起經核定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
,也可以免辦理暫繳申報)。
五、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
組織、未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六、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七、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上半年新
開業者。
八、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
,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九、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
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前項第1點、第2點及第9點新規定,係依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
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8年8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804080141號令規定,自
今年(98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免辦暫繳申報及繳納
暫繳稅額,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
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免
辦理暫繳申報及繳納暫繳稅額,超過2000元者,若未以投資抵減稅額、
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稅額,只需填具暫繳稅額繳款書逕向
國庫繳納,免辦理申報事宜。
營利事業除符合規定可免辦暫繳申報外,依法均應辦理暫繳申報,以
免遭受核定補稅及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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