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誤繳或溢繳的稅款,可不可以申請退還?

 
這個問題可分二方面說明:
  1. 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2. 營利事業的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
    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 2 年內查明
    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 5 年內溢繳者為限。
    (稅捐稽徵法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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