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給免稅出口區之外銷事業,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
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
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
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
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
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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