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否仍可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
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定時限
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
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准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
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捐
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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