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日期文號:財政部98.3.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
法律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五十一條 
關係法令: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二十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四十一條 
 
主旨: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
     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
     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
     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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