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企業機構資格條件及配合事項

實習企業機構資格條件及配合事項:
(一)優先實習企業機構:以簽署愛心企業宣言之企業及學校現有實習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配合之企業為優先。
(二)實習企業機構需檢附證件: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之證明文件、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影本及勞保局出具之近3個月勞保投 保相關資料。
(三)實習企業機構進用實習員人數:依各實習企業機構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企業機構員工數達10人(含)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 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的30%為原則;員工數未達10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惟至多以2名為限。
(四)單一實習企業機構進用實習員人數:單一實習企業機構進用實習員總 數以不超過335名為原則,惟如該實習企業機構於實習員實習期滿有具體留用計畫者,得增加同比率之實習員名額;又如各校進用實習員總數有未足額情形時,得開放供此類實習企業機構申請。
(五)申請實習企業機構需配合事項:配合計畫執行期間,實習企業機構原聘員工及實習員(含部份工時員工)除派遣人力到期、員工退休或自願離職及違反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外,其餘總數不得減少,並且不得影響現有提供大專校院在校學生實習之相關計畫;如經查核,實習企 業機構確有減少現有員工數情形者,教育部將停止該實習企業機構之實習機會,並轉介實習員至其他企業。
計畫執行部分:
(一)實習環境:實習企業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
(二)輔導機制:本職學能輔導:實習企業機構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 力與經驗。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企業機構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解惑。
(三)實習員成效考核:
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企業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企業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 給付資遣費,惟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企業實習;
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四)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如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企業機構亦應依前款規定給付資遣費。
(五)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六)合約書未盡事宜,除依要點規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七)本校設置實習委員會,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八)實習員每名月薪以約26,190元計,含本薪22,000元及勞、健保及勞退金約4,190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企業機構)。
(九)有關加班事宜,請廠商依相關法規撥付加班費或其他補償措施。
◎如您願參與本計劃方案且提供職場實習機會予本校畢業校友,煩請依下列流程提出申請。
申請作業流程
(一) 企業(廠商)檢具相關資料向各學校申請合作關係。
(二) 學校審核企業(廠商)參加本計劃資格。
(三) 學校與通過審核之企業(廠商)簽訂合作契約。
(四) 企業(廠商)於教育部委託龍華科技大學建置作業平台
(網址http://www.excellent.lhu.edu.tw/ )張貼徵才需求。
(五) 各校95、96、97學年畢業校友上網求職。
(六) 企業(廠商)逕行與求職者實施面試媒合。
(七) 媒合成功以後,廠商、校友、學校三方在校簽訂實習合約(合約中有對各方的規範)。
(八) 開始實習;學校將資料報教育部申請經費按月核撥給實習廠商。
申請企業機構繳交之六項資料(如不齊全恕不受理)
(一) 營利事業登記影本。
(二) 最近一次機構完稅證明影本。
(三) 最近三次勞工保險資料影本。
(四) 實習機構評估書(先勿用印)。
(五) 實習機構合作同意書(先勿用印)。
(六) 實習機構專長及人數需求表。
* 送達方式可以郵寄、E-MAIL、傳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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