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
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
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
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
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
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
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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