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屬公營事業公司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有無例外,可否免辦公開發行?

應公開發行之公司,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或經財政部依證券交易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核定者,可 不適用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關於公開發行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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